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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7月26日新闻发布会

  原标题:2019年7月26日新闻发布会

  2019年7月26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发布四项内容,一是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二是证监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进行专项公示,三是证监会就《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四是证监会发布2018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一、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第五季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第五季实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控股股东吴联模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依法对越野一族投资公司、任永青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履行发出要约收购义务的行为,对越野一族投资公司、任永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对辛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任永青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任永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依法对天津丰利、杰能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天津丰利、杰能科技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40万元罚款,对天津丰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毛凤丽、张永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杰能科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贾红生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依法对唐小宏、胡晓玲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唐小宏、胡晓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10万元罚款。厦门证监局依法对金润悦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及限制期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对金润悦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加东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网站)

  上述案件中,第五季实业在自身与一致行动人持有凯瑞德股票数量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已减持850万股凯瑞德股票,相关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越野一族投资公司和任永青构成一致行动人,双方在合计持有顾地科技113,001,043股,占总股本32.7%时,未依法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并且任永青未按规定向上市公司报告其向顾地科技31位股票激励员工提供借款并分享股票收益的事项;天津丰利、杰能科技作为科融环境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科融环境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唐小宏、胡晓玲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其控制的相关账户合计持有“乐通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时,未停止交易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金润悦在累计减持吉宏股份已发行的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停止交易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要股东等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积极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资本市场环境。证监会将持续发挥行政执法合力,不断提升行政处罚效能,严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障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证监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进行专项公示

  近日,证监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进行专项公示。

  2018年7月1日,证监会修订后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确立了证券期货市场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专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市场禁入、证券期货犯罪、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调查、拒不执行生效处罚决定及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市场反映强烈的其他违法失信信息。

  开展证券期货市场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专项公示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资本市场诚信建设、提升资本市场诚信水平的重要手段。开展证券期货市场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专项公示有助于震慑违法失信主体,增加失信成本,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有利于引导各类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增进各类主体诚信意识。

  专项公示依托证券期货市场失信信息查询平台进行。首批公示的严重失信主体包括:因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发行、虚假披露信息、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主体,因拒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调查被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的主体,到期拒不执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主体等。首批公示的严重失信主体共629个市场主体,其中人员563名,机构66家。在此基础上,以后公示主体信息将按月不断更新。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专项公示期为一年,自公示之日起算。如果公示主体对公示信息存有异议,可向各证监局提交信息更正申请,各证监局在收到更正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证监会就《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证监会起草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自7月26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历来高度重视证券经纪业务监管。自证券公司综合治理以来,证监会陆续完成问题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证券账户规范、客户资金三方存管、营销人员规范、营业网点清理规范、外部接入系统规范等基础性工作,业务监管框架逐步建立。但该业务监管尚未有统一的部门规章,现有监管要求散见于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的文件之中,效力层级较低,一些监管要求有所滞后,无法满足业务规范运作的需要。为解决上述问题,证监会研究起草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本次征求意见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首次对证券经纪业务作出界定,明确委托关系本质,把握核心环节,为打击非法证券经纪业务提供明确规则依据。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从交易佣金收取、客户资产保护、对账单提供、转销户办理、投诉处理等具体事项上作出必要的制度保障。三是全面规范了主要业务环节,对营销、开户、交易、结算等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账户实名制、适当性管理、交易行为管理、异常交易监控的具体规范。四是系统强化了证券公司内部管控责任,从隔离墙建立、人员管理、组织保障、合规稽核、信息系统、营业场所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五是强化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明确了相应的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措施,依法对公司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承担做出了具体规定。

  欢迎社会各界对《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对《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并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

四、证监会发布2018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截至2019年4月30日,除*ST华泽、*ST长生、*ST新亿、*ST毅达、*ST东南5家公司外,沪深两市共有3,622家公司披露了经审计的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按期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公司中,219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38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82家被出具保留意见,99家被出具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

  证监会组织专门力量共抽样审阅了805家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了《2018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反映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包括: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大额预付账款,“存贷双高”等异常情况,可能存在资金被占用或资产被质押的风险;部分上市公司大额计提商誉、股权投资等资产损失,反映其前期并购扩张过程中未充分识别有关风险;部分上市公司商誉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随意,利用会计估计或会计政策变更跨期调节利润,选择性确认与披露以及构造交易等,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信息披露规则及内部控制规范情况总体较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商誉初始确认虚高、商誉减值不规范以及披露不充分;收入确认时未考虑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未正确区分应收账款减值和收入调整;未正确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错误地抵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不适当、未正确确认并计量或有合并对价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不完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前后矛盾或与年报内容不一致、未正确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会计监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不断提高自身对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理解和应用水平,及时发现并改正财务报告编制中存在的错误,稳妥做好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针对年报审阅中发现的上述问题,证监会下一步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发布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明确执行会计准则、财务信息披露规则和内部控制规范方面的监管标准。二是整理年报审阅中发现的上市公司问题线索,进一步了解情况及检查。三是收集整理系统内一线会计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召开年度财务信息披露监管协调会,统一监管口径。四是对于执行中有争议的财务信息披露问题,尽快形成监管口径,同时以案例的形式,指导市场实践。五是持续关注市场热点、难点问题,加强技术指导。六是结合年报审阅中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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